(2016)沪0116民初8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银山、胡建军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济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山,胡建军,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济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599号原告:吴银山,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胡建军,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百生。被告:史济敏,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住浙江省。原告吴银山、胡建军诉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济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吴银山、胡建军诉称,被告吴银山承接了烟台新海佳园小区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后两原告向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30万元保证金,被告史济敏写了收据,并承诺如2015年8月10日前未开工,须退还保证金,如未及时退还,按月息2分利息计算,并加盖公章。但该工程至今未开工,故要求两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史济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建筑工程保证金,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