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子新与王宽、张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新,王宽,张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子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曲秉昆,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宽,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张铁龙,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子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宽、张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宽、张铁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子新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宽、张铁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