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孔德顺与孔德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顺,孔德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591号原告孔德顺,男,195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孔德安,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孔德顺诉被告孔德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部分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德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孔德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王节恒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