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冯俊星与徐中占、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星,徐中占,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197号原告:冯俊星,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铜山乡邓庄村委南岗组。被告:徐中占,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康巴什万顺园**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星与被告徐中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程中,原告因治疗尚未终结,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中占等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在治疗过程中,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中占、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星撤回对被告徐中占、中国太平洋财险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冯俊星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