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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陆栋华、于天仁、赵丽华、于一馨、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栋华,于天任,赵丽华,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一馨,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锁林,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辉。被执行人陆栋华。被执行人于天任。被执行人赵丽华。被执行人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一馨。被执行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隽,该××负责人。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陆栋华、于天仁、赵丽华、于一馨、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支付罚息32000元(算至2015年10月21日),及2015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罚息;2、被告于天任、赵丽华在继承于秋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陆栋华、董庚庆、周锁美、董恒贵、于一馨、金坛市天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31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158元由原告负担39元,十被告负担2811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于秋明的遗产未能查到存款和车辆;登记于于秋明名下的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二村112-04室的房屋已查封;登记于于秋明和陆栋华名下的常州市乾盛兰庭7幢甲单元1803室的房屋已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多个案件查封,该房抵押给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登记于于秋明名下的常州市浦北新村14幢丙单元202室的房屋已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多个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陆栋华、于天仁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于秋明的遗产;被执行人于一馨无车辆,无存款,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陆栋华、于天仁、赵丽华、于一馨已加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无房产;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质押给江苏金沙典当有限公司;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的土地已抵押给江苏金沙典当有限公司;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无车辆,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的苏D×××××号松花江车辆已查封,但暂未能找到;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已冻结(实际冻结8851.19元),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已冻结(实际冻结15605.28元、104987.34元),但因涉及上述被执行人的案件截止2016年10月12日止的金额接近5000万元,冻结的款项暂不宜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6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金坛市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