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滕小川与徐伟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川,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98号申请人:滕小川,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伟,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滕小川与被申请人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伟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滕小川以现金2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小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伟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