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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滕小川与徐伟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小川,徐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98号申请人:滕小川,男,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徐伟,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滕小川与被申请人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伟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滕小川以现金2000元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小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伟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