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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许伟与姚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273号原告:许伟,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姚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许伟与被告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许伟经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许伟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