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许伟与姚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273号原告:许伟,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姚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许伟与被告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许伟经传票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许伟负担。审判员 周新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