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396号原告:尹某甲。被告:尹某乙,约40岁。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尹某甲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彦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尹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对被告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