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蒋琼与淮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琼,淮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001号原告蒋琼。被告淮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淮安市盐河镇大李村赵西组蔬菜科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何光进,该研究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琼与被告淮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琼撤回对被告淮安市蔬菜科学研究所的起诉。审判员 张宜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珉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