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彭先奎与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奎,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7号原告彭先奎,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汤兵,重庆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867945-X,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场正街112号。法定代表人贺文风,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先奎与被告垫江县普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彭先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判宣告前,原告彭先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先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先奎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