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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013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某,系调兵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调兵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