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013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某,系调兵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调兵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