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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余汉蓉与湘潭市宏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汉蓉,湘潭市宏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537号原告:余汉蓉,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湘潭市宏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肖飞宇,董事长。余汉蓉诉湘潭市宏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余汉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汉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汉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成焕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