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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970号原告: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江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浩。原告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江苏润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