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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明星与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明星,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明星,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兵,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美丽,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再审申请人高明星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0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明星申请再审称,其2002年5月至2009年加班夜班费3840元,自2000年连续五年起的奖励工资16800元,2005年正科降为副科工资损失7500元,未超过诉讼时效,应由被申请人给付。根据秦皇岛市政府2000年5号文件规定享有住房补贴21万元,2002年5月至2009年9月其未休年休假应补发年休假加班工资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加班夜班费、奖励工资、正科降为副科工资损失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再审申请人自认2003年企业改制后知道取消了夜班费,2000年个人受到晋升一级工资奖励,2005年5月被降级,其最迟于2005年5月就应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且未提供证据证实有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其于2015年3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过仲裁时效,原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住房补贴请求,该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再审申请人提出补发年休假加班工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高明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明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