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9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张掖市福地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张掖市福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015号原告: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堂,系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掖市福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掖市福地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州区碱滩镇永星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州区碱滩镇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3元,减半收取40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