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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4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72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址雷州市,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决定书》,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因为经营肥料生意需在一辆皮卡小货车运载肥料,于2015年农历10月的一天中午,在雷州市XX镇XX大道0692号其肥料店门口处,以9200元向一名30多岁的男子购买了一辆悬挂粤G×××××号牌的小货车,该男子交给陈某《机动车行驶证》一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雷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一份,被保险人是李光胜(陈付明)。2016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肥料店门前查扣粤G×××××号牌的小货车。经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发现粤G×××××号小型汽车有注册记录;经查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李光胜此人。经查询,陈某所购买的小货车原号牌为粤W×××××,是被害人谢某甲于2011年3月12日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西路207号鸿宾餐馆门前被盗的小货车。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于2015年11月份的价格为人民币32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由于需要货车运载肥料,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农历10月的一天中午,在雷州市XX镇XX大道0692号的自家肥料店门口,在未经了解涉案小货车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便以人民币9200元向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购买了一辆悬挂粤G×××××号牌的长城牌小货车(车架号码:LGWCBC196AB000190,发动机号码:1003481796)。该名男子将涉案小货车出卖给被告人陈某时,交给被告人陈某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副本)。公安机关在掌握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线索后,于2016年6月14日,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在雷州市龙门镇龙港大道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扣押了涉案的粤G×××××号长城牌小货车。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长城牌小货车车架号码已改动,改前号码为“LGWCBC196AB000765”,发动机号码未见改动。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长城牌小货车于2015年11月份的值价为人民币32000元。另查明,涉案的粤G×××××号长城牌小货车原号牌为粤W×××××,系被害人谢某乙于2011年3月11日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西路207号鸿宾餐馆门前被盗的车辆。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未发现涉案悬挂现粤G×××××号长城牌小货车有注册记录;根据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保险人李光胜的身份证号码,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亦查无此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粤G×××××号长城牌小货车一辆;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等;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检验鉴定书;7、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涉案车辆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随案的粤G×××××号长城牌小货车,由侦办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谢某乙。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宣告缓刑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随案的粤W×××××号(悬挂粤G×××××号)长城牌小货车,由侦办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谢鉴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小红代理审判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