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581、58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与宁波泰晟包装有限公司、张其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宁波泰晟包装有限公司,张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81、583、5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代表人:俞仕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泰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其忠。被执行人:张其忠,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其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张其忠名下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许家堰路188号1-3层、4-6层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现申请执行人请求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8278400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地产。对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其忠名下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许家堰路188号1-3层[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低塘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低塘镇国用()字第号]、4-6层[房屋产权证号:余房权证低塘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低塘镇国用()字第号]的房地产交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西门支行抵偿相应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