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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口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彬、贾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口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彬,贾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8执7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营口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新彬。被执行人贾影。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口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彬、贾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营口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彬、贾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勇祚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姚 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