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东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额尔德木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754号原告马晓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额尔德木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立案受理了马晓东诉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晓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328元(原告马晓东已预交),退还原告马晓东案件受理费4064元,余款4264元,由原告马晓东负担。审 判 长 梁学巍人民陪审员 孙美娜人民陪审员 华艳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