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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东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额尔德木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754号原告马晓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额尔德木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立案受理了马晓东诉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满都拉牧场、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晓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328元(原告马晓东已预交),退还原告马晓东案件受理费4064元,余款4264元,由原告马晓东负担。审 判 长  梁学巍人民陪审员  孙美娜人民陪审员  华艳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 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