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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苏132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千七百三十二元一角六分。原审被告人王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顺撤回上诉。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仲 佳审判员 杨海峰审判员 罗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