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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济南镇海机械厂与王洪祯、张永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镇海机械厂,王洪祯,张永华,王洪禄,李庆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济南镇海机械厂,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号。法定代表人:陶攀,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鑫,男,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济南槐荫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祯,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永华,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洪禄,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庆玲,女,193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镇海机械厂与被告王洪祯、张永华、王洪禄、李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镇海机械厂撤回对被告王洪祯、张永华、王洪禄、李庆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9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320元,均由原告济南镇海机械厂负担。审判长  王洪峰审判员  尚金锋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