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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日聪与陆永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聪,陆永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680号原告:陈日聪,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陆永罡,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陈日聪诉被告陆永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日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日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日聪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