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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邓炜琪、万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邓炜琪,万恒,万细全,涂元平,丁红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449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068C。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088号。负责人:聂建忠,该支行行长。被告:邓炜琪,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万恒,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万细全,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涂元平,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丁红丽,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诉被告邓炜琪、万恒、万细全、涂元平、丁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章燕英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性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