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冯灶芳、臧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冯灶芳,臧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84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蔡东球,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灶芳。被告:臧春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冯灶芳、臧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