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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韦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4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东兰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东兰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陶竹,东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班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及其辩护人陶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M×××××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东兰县隘洞镇隘洞苗圃的邝某某家附近往隘洞街方向行驶,当行至隘洞派出所路口附近时与牙某某驾驶的桂M×××××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贵任。经鉴定,牙某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在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77mg/lOOml。另查明,案故发生后,被害人某某到东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被告人韦某某支付被害人牙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9925.10元;被告人韦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赔偿了被害人牙某某医疗费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牙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照片,明桂司法鉴定中心(2016)酒检字第662号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东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兰)公(刑)鉴(伤)字(2016)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人邝某某、韦某的证言,被害人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牙某某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记录、疾病证明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顾交通运输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4925.1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覃振华审 判 员  覃文铭人民陪审员  陈耀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剑【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