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香香诉桂尕藏扎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香,桂尕藏扎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98号原告郭香香,女,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现住合作市电大对面人事局家属楼。被告桂尕藏扎西,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天祝县古城镇东大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香香诉桂尕藏扎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香香以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香香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意思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香香承担1150元。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