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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庞永海与刘海福、孙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永海,刘海福,孙冠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08-2号原告庞永海。被告刘海福。被告孙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永海诉被告刘海福、孙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福、孙冠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冠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账号62×××76中的存款22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