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民终4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永夫与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夫,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夫,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丙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常海旭,均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夫因与上诉人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张永夫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一审不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永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邯郸市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