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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继华与王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华,王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102号原告:刘继华。被告:王松。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新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华诉被告王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华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