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59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陈熙德,陈健,李伟东,陈熙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陈熙德,陈健,李伟东,陈熙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59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155061XC。负责人:刘石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熙德,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7217。被告:陈健,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981。被告:李伟东,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53X。被告:陈熙莹,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96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被告陈熙德、陈健、李伟东、陈熙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熙德、陈健、李伟东、陈熙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元、财产保全费143元,合共1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