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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魏学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学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学奎,男,1975年6月8日生,住景泰县。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学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钲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学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0日7时许,在景泰县新安旅社207房间住宿的魏学奎起床上厕所时,乘208房间无人之机,至208房间将马文龙放在床上的迷彩马夹盗窃至207房间,拿走马夹一侧衣兜内的1600元现金,另一侧口袋内的5000元现金未找到,后魏学奎将马夹藏在207房间被子内,逃离新安旅社。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现场时,在207房间发现马文龙被盗的马夹及未被盗走的5000元现金,已发还马文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魏学奎退回赃款1600元,已发还马文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住宿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失主马文龙的陈述,证人徐金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学奎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学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学奎能自愿认罪,并退回赃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学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魏学奎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学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