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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83号李云-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男,生于1970年7月8日(身份证号4227211970********),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东垭村二。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万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云与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