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稷执字第2015-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克景与被执行人肖新焕、张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克景,肖新焕,张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稷执字第2015-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克景,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西北街路影西十巷四号。被执行人肖新焕,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大佛寺西新焕糕点食品厂。被执行人张二秀,女,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大佛寺西新焕糕点食品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克景与被执行人肖新焕、张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新焕、张二秀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雁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邵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