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7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龚新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龚新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7018号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5-1-6,组织机构代码77848108-7。法定代表人邓志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德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龚新华,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新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新华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455元,应退给原告重庆驰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30元。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