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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楼区伟琪文体批发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楼区伟琪文体批发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法定代表人:古志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楼区伟琪文体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经营者不详。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楼区伟琪文体批发商行(以下简称伟琪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四初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伟琪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咏声动漫公司上诉请求: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四初字第562号民��裁定。事实与理由:咏声动漫公司虽未提交伟琪商行经营者信息,但伟琪商行是合法登记的,唯一排他的,且一审法院已经将文书送达给伟琪商行,一审法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错误。伟琪商行未进行答辩。咏声动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伟琪商行向咏声动漫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咏声动漫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伟琪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经营者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但直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咏声动漫公司未提供伟琪商行的工商登记信息��亦没有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咏声动漫公司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国,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营者的基本信息”。咏声动漫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被告为伟琪商行,但在起诉状中仅仅列明伟琪商行的名字和地址,未列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一审辩论终结前,亦未提供伟琪商行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法院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正确。综上所述,咏声动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作平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汛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