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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陆久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陆久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228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法定代表人蔡大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公司员工。被告陆久书,男,汉族,1929年1月1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陆久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陆久书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滞纳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对被告陆久书的起诉。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