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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藁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徐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甲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藁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徐某。被告徐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徐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原告徐瑞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瑞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徐瑞方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