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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漆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697号原告:漆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县三岔镇。被告:何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县三岔镇。原告漆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漆国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国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漆某负担。审判���长陈永强审 判 员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田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