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漆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697号原告:漆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县三岔镇。被告:何某,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县三岔镇。原告漆某与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漆国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国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漆某负担。审判���长陈永强审 判 员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田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