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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兵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051号原告:刘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6号七层。负责人:XX。原告刘兵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兵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