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郑海莲、张英信等与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莲,张英信,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民政局,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名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行初31号原告郑海莲,女,193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张英信,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名县人民政府。地址:大名县大名府路313号。被告大名县民政局。地址:大名县大名镇北京路。被告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名县大名镇北京路西段。被告大名县财政局。地址:大名县天雄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莲、张英信诉被告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民政局、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名县财政局给付抚恤金一案中,原告郑海莲、张英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莲、张英信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莲、张英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海莲、张英信负担。审判长 贺延增审判员 代 路审判员 王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