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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莉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26号原告张莉,女,1969月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张莉在诉状中所列被告XX的住所地无被告XX此人。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XX的确切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XX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原告张莉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