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莉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226号原告张莉,女,1969月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张莉在诉状中所列被告XX的住所地无被告XX此人。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XX的确切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XX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原告张莉预交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