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传安与张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安,张正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584号原告刘传安,男,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正方,男,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刘传安与张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刘传安负担。审判员 申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