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传晶等诉王振书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954号原告吕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