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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亮、任都亲等诉长子县丹朱镇同福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亮,任都亲,秦少军,孔长胜,秦保东,秦建东,长子县丹朱镇同福村村委员会,邱萍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585号原告:曹文亮,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任都亲,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秦少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孔长胜,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秦保东,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秦建东,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橡胶厂员工。原告曹文亮、任都亲、孔长胜、秦保东、秦建东的委托代理人:邱萍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子县丹朱镇同福村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福村委”)。住所地:长子县丹朱镇同福村。法定代表人:郑先根,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德前,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文亮、任都亲、秦少军、孔长胜、秦保东、秦建东与被告同福村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文亮、任都亮、秦少军、孔长胜、秦保东、秦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同福村民,享有宅基地和住房。长子县建设北大街道路拓宽及片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原告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提起诉讼,在阅卷时获知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征地听证送达回证》,被告在没有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涉案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放弃征地证明,属行政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文亮、任都亲、孔长胜、秦保东、秦建东、秦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江文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