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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德润与王金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润,王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润,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河西路**号。被执行人:王金旭,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河西路***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小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德润与被执行人王金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