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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兆全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179号原告:许兆全,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长春市。负责人:申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兆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兆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