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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君、林应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君,林应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60号申请执行人吴君,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林应财,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吴君与被执行人林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君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林应财给付欠款14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应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应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君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4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吴君发现被执行人林应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