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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英与路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路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977号原告:胡英,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行民,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胡英诉被告路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胡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英与路行民协商解决,胡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胡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