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英与路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路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977号原告:胡英,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行民,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原告胡英诉被告路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胡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英与路行民协商解决,胡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胡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