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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5民初1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4月9日出生。被告:郭某,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继 春审判员 高���月审判员 李 景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