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5民初11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4月9日出生。被告:郭某,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继 春审判员 高���月审判员 李 景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