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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苗苗与黄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97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黄某,男,生于1986年4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西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在2016年10月12日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敏 来源: